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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得变相收集消费者信息
发布时间:2019/12/31 财经 浏览:503
央行27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文件明确,消费者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金融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金融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金融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应当在条款中明确收集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同意的可能后果。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在确认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金融机构应当在72小时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金融消费者。
除了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特许货币兑换经营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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