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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减值计提定规矩 “预期损失”要算上

发布时间:2018/10/30 财经 浏览:647

10月25日,证券业协会举办“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与减值”培训会。会上提出要明确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预期信用风险减值阶段划分,按照信用风险变化确认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推动《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下称《减值指引》)等三项自律规则的实施,指导证券公司科学、合理地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和减值。
2018上半年,已有10余家A+H股券商实行了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未来更多券商将会应用这一新准则。券商分析人士表示,从计提规模来看,采用新准则的公司减值损失规模计提的幅度明显大于未采用新准则的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确实提高了股票质押业务风险的透明度。
金融工具减值须体现预期损失
9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三项指引。其中,《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与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管理目标相一致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合理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准确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为何强调预期信用损失?券商分析人士表示,此前,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采用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已经受到多方诟病,存在推迟确认损失而未反映前瞻性信息,或损失已预期存在但未能如实反映的状况。此次《减值指引》,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范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上述三项指引是为配合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而制定。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已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
信用风险评估考验管理能力
目前,多数券商在股权质押业务上的减值计提尚以已发生的损失为主。
综合统计已上市券商的半年报数据,上半年,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主要由股票质押式回购构成)的新增减值准备对应券商股票质押业务自有出资规模,比例不到0.5%。部分券商选择对有问题的股票质押项目计提“从宽”处理,并未视作违约并启动强平等处置程序,避免了因计提规模较大对当期业绩产生断崖式影响,不过也有券商选择从严处置股票质押违约项目,尺度并不统一。
《减值指引》确认在已发生减值阶段,突出融资人违约的认定。例如,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90天及以上;履约保障比例小于100%;或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管理人或已着手诉讼程序;可能破产或进行财务重组等。这与当前多数券商的业务操作较为一致。
分析人士表示,目前券商的股权质押业务计提减值准备,一般会视该业务有具体的处理结果才进行。例如,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法院做出判决或双方调解后才会全额计提,但也有些券商会提前计提。
一旦适用新规,券商对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提高的判断显得至关重要。安永咨询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相比国际会计准则旧规(IAS39),一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提高的状况,证券公司必须确认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他认为,这相当于从12个月到存续期减值的转折点,此时可能会有“悬崖”效应,即减值准备骤然大幅度上升,这也就意味着信用风险减值范围的扩大。
“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监管规定来定义所谓的‘显著’,《减值指引》也仅是对券商在评估信用风险时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需要各家自行考量。不过,显然这一阶段的认定对信用损失计量的结果影响最大。”他补充道。
根据《减值指引》,前述大型券商信用业务人士建议,可以依据履约保证比例设定预警线,如果担保品处于停牌或存在退市风险,担保品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等都可以看成是风险显著上升的信号。此外,一旦客户被动展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上、质押比例超过约定的数字、主要资产发生司法查封或冻结等客户信用变化的标志,也视为风险上升的状况。
“这非常考验券商信用风险管理应用与落地能力,如何加强减值分类的细度,如何对财务的影响建立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进行检验、更新和维护,这些都会成为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前述安永咨询公司的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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